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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租车|男子持假证租车 肇事租车公司担四成责任

点击数:1846 │ 发表时间:2017-09-04 00:00:00 

南国都市报5月27日讯(记者林文泉通讯员薛逢侠康文举)2012年,刘某拿伪造的驾驶证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,后搭载5名乘客在海南西线高速路上行驶时,因操作不当发生车祸,造成刘某和1名乘客死亡、4名乘客受伤。日前,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刘某“四六分”承担责任,分别赔偿受伤乘客符某5万余元和7万余元。

  据悉,2012年6月11日,刘某驾驶租来的一辆小轿车,搭载符某等5名乘客,沿海南环岛高速公路由儋州往海口方向行驶途中,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,车辆冲出路面,撞到路边树木,刘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,另外5名乘客1死4伤。事故发生后,交警部门查明刘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事故车辆是刘某拿伪造的驾驶证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,并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,某汽车租赁公司负次要责任。

  事后,符某告上法院。法院经过审理查明,事故车辆是某汽车租赁公司以加盟的方式向私家车主黎某租赁而来,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黎某车辆出租营业额,已投保共计42万元的交强险和商业险。另查明,刘某生前没有工作,也没有经济收入,父母已离异,一直随父亲生活。事故发生当天,符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,花去医疗费1万8千多元。

  儋州法院一审认为,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由其父亲全额赔偿符某7万多元。汽车租赁公司存在一定过错,应赔偿符某5万多元。一审宣判后,租赁公司和刘某父亲均不服提起上诉。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。

  (南国都市报 林文泉薛逢侠康文举)